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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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887號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訴字第6887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四仟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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