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218號聲請人乙○○
丙○○兼上二人共同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0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附表:99年度除字第12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股票│1│1000││├──┼───────────────┼──────────────┼────┼───┼────┼───┤│002│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股票│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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