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21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王靄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靄嘉即 王香蘋王麗芬 於民國88年8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18,900元整,借款期限自民國88年8月13日起至民國108年8月13日止,共20年,自借款日起共分240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利率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5.35%加1%計算計為年利率6.35%,嗣後隨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就超過部份按本借款利率20%加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現積欠借款餘額新臺幣205,005元,及自民國101年8月13日起即未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二)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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