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2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吳莉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嫚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因請求原因事實未臻詳盡,本院通知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0月5日上午11時0分到院說明請求原因事實,經當庭命七日內查報請求總額扣除本金後之差額,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並載明筆錄,聲請人雖查報該差額為利息7,510元、違約金233元,惟仍未就計息期間、利率為說明,難認已確依裁定意旨為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