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94號原告 粘金英 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公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7日以100年度補字第815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則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5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然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答詢表1紙附卷可考,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汪怡君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