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 邱雪妹 被告凱秀園汽車旅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受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秀園汽車旅館有限公司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第703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謄本。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