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04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惠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請提出債權人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並具狀更正正確之聲請狀印鑑章。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