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313號異議人沛亨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秋紅 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上列異議人因與債權人 姚浩宇 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0年度司執字第44860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0年9月16日所為100年度司執字第44860號裁定提出異議,惟該裁定係於100年9月22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異議期間至100年10月2日(星期日,應順延至10月3日)屆滿,惟異議人遲至100年10月4日始提出異議,此觀諸本院收狀戳所載日期即明,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異議為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