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宏銓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張宏銓前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判定為仿冒
商標商品等情,亦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函文暨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附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自均屬專科沒收之物。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明聖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調味盒1件HELLOKITTY商標2鏡子1件HELLOKITTY商標3噴霧器2件HELLOKITTY商標4存錢筒1件HELLOKITTY商標5牙刷組1件HELLOKITTY商標6內褲1件HELLOKITTY商標7襪子2雙HELLOKITTY商標8手錶1件HELLOKITTY商標9吊飾4件HELLOKITTY商標10錢包3件HELLOKITTY商標11跳繩1件HELLOKITTY商標
12梳子1件HELLOKITTY商標13電風扇1件HELLOKITTY商標14梳子1件美樂蒂商標15襪子1雙美樂蒂商標16襪子1雙大眼蛙商標17襪子1雙大耳狗商標18襪子2雙布丁狗商標19梳子1件布丁狗商標20錢包1件YSL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