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2號上訴人 張明友 訴訟代理人 魏東榮 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丁作權 訴訟代理人 楊文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12月3日102年度家訴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訴訟代理人魏東榮之委任狀、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文件。(二)上訴人本人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媛
法官林敬超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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