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矚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壽選任辯護人柯士斌律師
林詠御律師被告 蔡明光 選任辯護人 郭美春 律師
蔡瑜軒 律師 何仁崴 律師被告 廖本義 選任辯護人 羅明宏 律師
游敏傑 律師被告 朱政雄 選任辯護人 劉德弘 律師
陳敬穆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壽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蔡明光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廖本義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朱政雄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蔡明壽、蔡明光、廖本義、朱政雄,前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茲查本件就上開被告蔡明壽、蔡明光、廖本義、朱政雄之證人詰問部分均已詰問完畢,依本件訴訟程序進行程度,認被告蔡明壽、蔡明光、廖本義、朱政雄分別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後,得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