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24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鍾梅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聲請人名稱(應記載「鍾梅香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並蓋用印章。
二、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三、法人登記證書。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