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繼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35號聲請人 蘇裕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蘇裕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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