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信託管理帳簿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86號原告 李茂生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付信託管理帳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訂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下午十五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337號請求確認受益權存在事件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年4月11日裁定命在該確認受益權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月2日院鎮民亥101重上更㈠83字第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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