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2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2275號聲請人翁 黃玉鳳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權人始得拋棄繼承權,無繼承權之人,自無拋棄繼承權之必要,此參民法繼承篇有關拋棄繼承之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為民法第1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狀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莊謝丹香 (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
臺南市○區○○里○鄰○○路○段○○巷○○號),於99年8月31日死亡,聲明人 莊謙一 、 莊耀輝 、 莊馨儀 、 莊永隆 、 莊語哲 、 莊文昌 、 莊筑豐 、 莊秉宜 、 莊曉晨 、 莊曉蝶 、 莊芳玲 、莊錦隆、 莊仕偉 、 莊雅雯 、 莊涵筠 、 莊亞婷 、 莊文珠 、 王珮瑜 、 王伯曄 、 翁黃玉鳳 等二十人享有遺產繼承權,檢具相關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云云。
三、經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莊謝丹香之姊姊,有聲明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惟被繼承人尚存第1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孫子女 莊偉明 、 莊慧雯 、 莊家慧 並未拋棄繼承。既如上述,聲明人尚無繼承被繼承人莊謝丹香遺產之權,自無拋棄繼承權之必要。從而,本件聲明人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