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7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7239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謂「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無法補正之情形,法院即應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19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95年7月29日死亡,此有債務人之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