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樓具保人乙○○上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結果,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具保人送達證書影本一紙、受刑人送達證書影本一紙及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一份可證,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