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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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結果,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具保人送達證書影本五紙、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金檢文義九十七執助字第○八一五號函一份、金門縣警察局金城警察所九十七年三月十六號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受刑人送達證書影本二紙及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一份可證,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