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972號聲明人丙○○即繼承人甲○○
乙○○上列二人丙○○住同上法定代理人 郭秋雲 住同上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均歿之切結書。
二、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之文件(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提出證明文件或檢附切結書;如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