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 蘇惠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民國)│(新臺幣)│││├──┼───────┼───────┼───────┼───────┼─────┼────┤│001│ 楊國連 │華南銀行花蓮分│104年11月30日│54,363元│KD0000000│820-20-0││││行││││03728-6│└──┴───────┴───────┴───────┴───────┴─────┴────┘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