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9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932號債權人 黃鈞祺 法定代理人 黃建華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債務人 何智偉 法定代理人 何民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