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勞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黃瑞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吳源益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就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本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4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26,792元,應徵裁判費11,89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李文賢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