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42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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