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59號原告乙○○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 律師複代理人 鄭旭華 被告甲○○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複代理人 王嘉寧 律師被告將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被告戊○○上開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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