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247號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尹莉 即台昱工程行因94年建字第24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728,6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31,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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