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界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0號原告 邱永漢
邱永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少華 (KhooSeowHwa)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確定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爭執之土地面積為計算基礎,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1,900元(計算式:11平方公尺×12,900元/平方公尺=14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玟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