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329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明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錦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