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15號聲請人 徐月娥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賀照綱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茲因聲請人之經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為證,堪認聲請人無資力。又本件聲請人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已由本院受理,形式上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