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394號
上訴人即被 甲○○
告 樓之6.
被上訴人即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
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2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
年11月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
於民國99年11月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