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階治豪選任辯護人邱一偉律師
余道明律師被告 高健隆 選任辯護人 蔡文欽 律師被告 馬富璋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880、3435、3436號、100年偵緝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階治豪、高健隆、馬富璋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階治豪、高健隆、馬富璋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上列被告階治豪、高健隆、馬富璋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8月5日將其等收押及禁止接見通信,茲查本案在逃共犯 江毅書 業已通緝到案,故認被告等已無勾串共犯之虞,惟其餘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被告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但因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予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湯國杰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