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55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健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健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玖萬叁仟陸佰玖拾肆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楊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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