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50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 一代理人 詹文婷 債務人 徐鼎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一百年十月六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證明資料(應提出普羅米司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讓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及對債務人合法送達通知書之郵務回執欄正反面影本到院)。該通知已於一百年十月十二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一百年十月二十一日提出經招領逾期退回之債權讓與通知書及其信封,又招領逾期尚不得認業已對債務人為合法之債權讓與通知,又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他合法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文件,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有關債權讓與通知書對債務人之最新正確戶址送達而經招領逾期退回,可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以利踐行債權讓與通知程序,併此說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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