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號聲請人 薛心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557條規定,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同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股票發行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段○○號29樓之1,有該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股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ND00000000││1││││01│││││││├─┼───────────────┼─────────────┼──────┼───┼────┼───┤│00│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ND00000000││1││││02│││││││├─┼───────────────┼─────────────┼──────┼───┼────┼───┤│00│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ND00000000││1││││03│││││││├─┼───────────────┼─────────────┼──────┼───┼────┼───┤│00│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ND00000000││1││││04│││││││├─┼───────────────┼─────────────┼──────┼───┼────┼───┤│00│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ND00000000││1││││05│││││││└─┴───────────────┴─────────────┴──────┴───┴────┴───┘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