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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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4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42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吳佳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判決。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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