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毒偵字第1189號),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肆顆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土黃色藥丸5顆(取樣1顆,驗餘
4顆),經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結果,含有MDMA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此有該局97年10月15日管檢字第0970010189號鑑驗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98年01月20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1189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確定。該案扣案之土黃色圓形錠5顆,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結果(取樣1顆,驗餘5顆),確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7年10月15日管檢字第0970010189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是認本件聲請於法未有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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