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金小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金小字第46號
原   告  王蔡美
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元忠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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