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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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19號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被告 蘇瑞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瑞欽於提出新臺幣拾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於停止羈押後不得對本案之被害人及證人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本件被告蘇瑞欽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及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0年2月2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本院審酌聲請人上開聲請,認於法尚無不合,且參酌被告前於本院準備程序所為之陳述,認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惟無羈押之必要,爰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5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同時諭知被告於停止羈押後,應遵守不得對本案之被害人及證人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如有違反上開事項,本院得命再執行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16條之2第2款、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君豪
法官何燕蓉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