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改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47號聲請人 陳以儒 律師(即 柯振德 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改任柯振德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釋明改任或解任遺產管理人之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