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鄢如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五日前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505號裁定自民國100年2月18日開始更生程序。查債務人任職於中華兩岸教育發展協會,每月薪資約為新臺幣(下同)17880元,名下無有價值財產(開始更生時尚有投資約值287110元)等情,業有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單等在卷可參。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依其兩名子女成年之時,分三階段還款,每期清償額分階段依次為1000、3000、5000元,共96期清償,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5日起為期8年,總清償金額為398,000元,清償成數約四成。本院參酌債務人每月收入17880元扣除99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309元及依申報綜合所得稅撫養免稅額計算之兩名子女撫養費(須與前夫共同分攤,金額每人每月6833÷2),較其所提更生方案,相去不遠,再參以現債務人已懷有身孕數月,將屆臨盆,可預期日後亦將增加撫育嬰孩之必要費用,經濟條件實謂艱難,則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後,剩餘之金額已全數還與各債權人,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至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聲請人並無恆產,是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惟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債權人│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中國信託銀行│294│882│1470│├──────┼──────┼───────┼──────┤│玉山銀行│185│557│927│├──────┼──────┼───────┼──────┤│國泰世華│202│605│1009│├──────┼──────┼───────┼──────┤│聯邦銀行│319│956│1594│├──────┼──────┴───────┴──────┤│清償成數│約39.72%│├──────┼─────────────────────┤│清償總額│398,000元│├──────┼─────────────────────┤│備註│1.第一階段:第1期至第6期。│││2.第二階段:第7期至第35期。│││3.第三階段:第36期至第96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