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474號聲請人 林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提出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一件為證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憑證,聲請人已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