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0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01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郁煌許立穎 間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
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借名登記契約準用委
任之規定,故借名登記契約成立後,當事人任何一方得隨時
終止,得終止時而不終止,並非其借名登記關係當然消滅,
必待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始得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最
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66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 許郁煌珍 積欠聲請人現金卡等債
務,經數次催索迄今仍未清償,經聲請人查找發現相對人許
立穎登記為不動產所有權人之年僅20餘歲,應無自有資金可
購屋,應係相對人許郁煌為借名人,將不動產登記與許立穎
名下,為保障聲請人之債權,爰聲明代位所有權人即相對人
許郁煌對相對人許立穎請求返還系爭不動產,並聲請就此事
項進行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代位相對人許郁煌對相對人許立穎請求返
還系爭不動產,應以系爭借名登記關係業已終止為其前提,
然聲請人僅表示得以代位終止,但並未釋明對於系爭借名登
記現己或將欲如何代為終止之意思表示或有其他足認業已終
止之情事,亦未提出任何事證,即逕謂得以代位相對人許郁
煌請求返還系爭不動產,自屬不當。故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
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
立之望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調解,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莊以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高玉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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