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36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被 告 吳定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
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至108年11
月11日仍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王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