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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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16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姚振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8年9月27
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
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詢
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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