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勞小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明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提撥勞工退
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