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47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715號
原   告 龍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鼎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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