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18號原告 顏月霞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複代理人 吳宜珊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智瑋 被告 陳志宏
陳志強 何 陳雯祺 張陳翠虹 陳雯荃 陳洳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