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員大會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77號原告 陳明雄 受告知人 吳世欽 受告知人 呂寬恕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建築師公會間請求撤銷會員大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台北市建築師公會之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當事人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應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第16屆第1次會員大會決議業經最高法院判決應撤銷確定,則該次大會所選舉之法定代理人亦屬無效,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目前從缺(本院卷二第236頁),則依原告主張該確定判決之撤銷形成效力及前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即應定期命原告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告若不遵期補正,其訴即屬不合程式,將逕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