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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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13號抗告人 陳明燈 即被告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陳志抱 間因104年訴字第2513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