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9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傳昀上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第
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邱傳昀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349號、第350號、第351號及99年度毒偵字第40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先後㈠於民國98年12月15日下午5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巷口為警查扣之毒品2小包,經鑑定係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共計0.858公克、驗餘淨重0.857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12月25日航藥閒字第0986578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㈡於99年5月
5日晚上7時20分許,在其新北市○○區○○路二段416巷50弄2號2樓住處內為警察扣之毒品2小包,經鑑定係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共計0.7公克、驗餘淨重
0.699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5月24日航藥鑑字第0993356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是被告上開為警查扣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員警於98年12月15日17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巷口,查獲被告施用毒品案件,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2袋後,被告復於99年5月5日19時20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二段416巷50弄2號2樓住處,因施用毒品案件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白色透明晶體2袋,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43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7月5日自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349號、第350號、第351號、99年度毒偵字第40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77號、第778號、第3385號、99年度偵緝字第349號、第350號、第351號偵查卷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共4袋,均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詳如附表所示),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12月25日航藥鑑字第0986578號、99年5月24日航藥鑑字第0993356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因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至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晶體,既均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鑑定結果│├──┼────┼────────────┼─────────────┤│1│白色透明│2袋(驗前淨重合計0.858│經檢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結晶│公克,驗後淨重合計0.8578│他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公克)│醫務中心98年12月25日航藥鑑│││││字第0986578號毒品鑑定書)│││││。│├──┼────┼────────────┼─────────────┤│2│白色透明│2袋(驗前淨重合計0.7公│經檢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結晶│克、驗後淨重合計0.6998公│他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克)│醫務中心99年5月24日航藥鑑│││││字第0993356號毒品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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