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明輝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明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